专利许可,即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一种法律行为。 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许可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被许可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若干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是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分许可是指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协商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注意,分许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