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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兔”奶糖是上海冠生园出品的一款糖果,凭借着独特的文字风格和红蓝相间的包装设计,于1993年“大白兔”被上海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在取得“大白兔”商标的授权后推出了“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受到了广泛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在2020年底,光明乳业却发现了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大量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个字,且与商标“大白兔”基本相同。说明该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加强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经过上海徐汇法院审理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了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联系在一起,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所以法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光明乳业作为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明确授权的被许可人,现权利商标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光明乳业有权以自己名义提出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也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认定三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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