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蒙古语。蒙古国是《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尼斯协定》《内罗毕条约》《巴黎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蒙古国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蒙古国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
1、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
5、如需提交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翻译件
审查: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核准发证:审查通过后,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公告:下证后,安排注册公告,公告日起12个月为异议期。
四、蒙古商标注册时间
拿到受理通知书时间:1-2周
注册周期:10个月
有效期:10年
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10年;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10年。续展时需要注册证原件。
跟大多数国家不同,蒙古国并未对商标注册成功后的实际使用作出要求,所以,蒙古国不能以“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如果遭到侵权,可以通过“恶意抢注”或者《巴黎公约》第6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