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等。
● 目的: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
1. 适用工业产权的范围: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反不正当竞争。 2. 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有的同样待遇。 对于非成员国国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4.专利的独立性:一国对某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一项专利在某个成员国被授权、驳回、撤销、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
5.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人有在专利中被记载为发明人的权利。
6.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可专利性: 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
7.国际展览会的临时保护:在官方举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依照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享有临时保护。临时保护不得延长优先权期限。
9. 临时过境: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发明,交通工具临时通过某国领水、领空、领土,不构成专利侵权。
a. 关于规定的工业产权维持费的缴纳,应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本国法律有规定,应缴纳附加费。
① 在某个成员国首次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② 时限为首次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
④ 首次申请的撤回、放弃或被驳回不影响其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效力;
⑤ 优先权期间内发生的公布或公开使用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四、申请所需信息
3、产品名称+设计图(外观专利)/ 五书(发明or实用新型)
注:五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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