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洲专利公约》,除法律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形外,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
《欧洲专利公约》(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于1973年10月订立的多边条约。依据此条约,缔约国设立了欧洲专利局并确立了授权欧洲专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负责审查授予可以在44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 European patent )。
《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38个国家)、延伸国(2个国家)、生效国(4个国家)
其中缔约国包括: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克罗地亚(HR),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SI),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冰岛(IS),爱尔兰(IE),意大利(IT),拉脱维亚(LV),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马耳他(MT),摩纳哥(MC),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MK),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圣马里诺(SM),塞尔维亚(RS),斯洛伐克(SK),斯洛文尼亚(SI),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CH)*,土耳其(TR),英国(GB)。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第17版于2020年11月发布。
(二)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三)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五)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六)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七)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八)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九)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艺术作品;策划,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及商业经营方案,计算机程序,信息表达等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所定义的发明;
申请和检索报告通常将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任何人均可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开后向EPO提出有关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意见。
授权决定公开后,一般情况下,授权欧洲专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国、延伸国、生效国履行生效程序才能生效。
欧洲专利授权后,他人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在授权决定公开后9个月内向EPO提交异议通知。
更多详情可点击:欧洲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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